一、修畢技術校院或大學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本校退學標準者;技術校院或大學二年級(含)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技術校院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專科學校或進修專科學校畢業者,得報考四年制各學系二年級第一學期轉學考試。
二、修畢技術校院或大學二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本校退學標準者;技術校院或大學三年級(含)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技術校院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專科學校或進修專科學校畢業者,得報考四年制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各學系二年級轉學考試。
三、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四年制各學系二年級第一學期轉學考試;修滿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四年制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各系二年級轉學考試。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四年制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第一學期或各學系二年級轉學考試:
1.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三專在一百零六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之專科肄業生。
2.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八十學分)。
五、修畢技術校院或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本校退學標準者、技術校院或大學二年級第二學期(含)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技術校院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得報考各學系之二年級第二學期轉學考試。
六、修畢技術校院或大學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本校退學標準者、技術校院或大學三年級第二學期(含)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技術校院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之三年級第二學期或各學系二年級轉學考試。
七、本校學業成績退學標準為:
1.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2.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
3.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依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辦理)。
備註:
1.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2.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3.
轉學生經錄取入學者,其學分抵免,由各系審核確定。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需延長修業年限,概依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4.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規定:
5.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錄取後無法就讀,蓋由考生自行負責,且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6.
持外國學歷證件之考生,其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者,且須填具學歷證件屬實之切結書,如經錄取後,報到時須繳交原校密封之成績單及出入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時間證明。
7.
參加本項轉學考試之役男,已取得准考證者,得依兵役法規定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至學校停止註冊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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