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8月25日工管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討論
104年12月22日工管系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104年12月24日院課程規劃委員會
105年1月7日校課程會議通過
一、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校「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二、本校五專四年級、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規定加退選期間填寫學程修讀申請表申請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始得修讀,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三、本學程課程規劃表,分專業課程與校外實習課程。學生必須修習20學分以上的專業課程科目課程以及12學分校外實習並通過後,始發給學程證書。
四、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六、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若學生達本校所規定之各項畢業門檻時尚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或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
七、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八、本學程規劃之課程由本系協調各類課程之相關系(所)開設。
九、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程實施辦法」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