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名稱 |
『燃料電池發電技術實務就業學程』 | ||||||||||||||||||
學程細則 |
96年4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施行細則依據「大華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第二條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規定加退選期間填寫學程修讀申請表申請修習本就業學程,經核可後始得修讀,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第三條本就業學程課程規劃,分為專業課程、業界實務課程與職涯相關教育課程三大類。專業課程內容應包括燃料電池工作原理、電力電子學及電力系統(或電力電子技術實務)等專業課程,業界實務課程內容應包括燃料電池的燃料處理及熱流平衡實務、燃料電池的電池堆疊實務及燃料電池的電能管理及整合應用實務等實務課程,職涯相關教育課程應包括企業倫理(或時間管理與職能發展)等通識課程,全部課程至少應修畢二十學分方發給學程專長證明。 第四條本就業學程課程規劃,學生除修習上述第三條所述之專業課程、業界實務課程與職涯相關教育課程外,另需參加職場體驗訓練計畫,全部訓練時數至少160小時方發給學程專長證明。 第五條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第七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教學資源中心與教務處審核無誤並簽請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如修完本系應修學分但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或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 第八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華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 本學程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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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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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宗旨 |
學程規劃構想以提昇學生在燃料電池發電技術相關實務能力,包括:燃料電池的工作原理、燃料電池的燃料處理及熱流平衡實務、燃料電池的電池堆疊實務、燃料電池的電能管理及整合應用實務,另外輔以燃料電池運作的實務組合,期能藉由本學程一系列課程之訓練,授予學生完整之理論與實務,進而提昇學生之就業學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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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發展 |
可至科學園區或工業學區內有關能源電子、綠色能源、燃料電池、電化學材料等相關公司工作。學生另可繼續從事學術研究,報考國內外大學電機電子、機械、電化學材料、能源工程等相關領域研究所繼續深造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