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名稱

金融外匯學分學程

學程細則

 

9879日教務會議通過

101222日系務會議通過

101316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大華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規定加退選期間填寫學程修讀申請表申請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始得修讀,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第三條 本學 程規劃表,分二類後各細分為專業層與實用層。學生應修習專業層10學分與實用層10學分,全部課程至少應修畢二十學分方發給學程專長證明。

第四條 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雙主修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第五條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第七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財務金融系與教務處審核無誤並簽請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如修完本系應修學分但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或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

第八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九條 本學程規劃之課程由財務金融系協調各類課程之相關系(所)開設。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華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學程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程架構

類別

學程必修

學程選修

財務金融

貨幣銀行學

衍生性金融商品

財務管理

國際金融與匯兌

投資銀行

風險管理

 

 

金融行銷

國際財務管理

銀行實務

國際貿易法規

投資學

金融法規

理財規劃

全球運籌管理

 

應修習總計

10學分 10學分

   

設立宗旨

近年來企業國際化及金融國際化、自由化已蔚為潮流,政府為因應此一情勢,陸續推動各項重大政策,如亞太營運中心和亞太金融中心,此外更採取多項政策以積極健全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及金融制度,並引進多種金融工具,以利企業之靈活經營與運作。政府為落實上述政策,應行興革之事項尚多,極待注入更多財務金融與貿易外匯管理人才。同時由於次級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使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金融危機已經不僅僅單純的影響到國家的經濟、政治戰略,而且也與我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關。如何規避金融體系風險?外匯再次成為了熱點。銀行、期貨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貿公司以及從事外匯投資的公司急需要一批專業和能力的金融外匯人才。從事外匯相關的人員已經成為為推動國際化與自由化的重要人才。本學程的設立目的除了為因應教育部技職教育趨勢變化與要求,滿足學生多元學習需求之外,深化金融外匯人才之培育,以應金融與貿易國際化日益殷切之需求。更配合政府推動企業國際化及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政策,培養財務金融外匯管理人才。

 

 

出路發展

修習本學程並完成學程相關課程之學生除了可增進外匯市場交易相關知識,並可作為金融機構對外匯交易人員之基礎養成教育,同時,亦可讓學生了解外匯市場中之相關交易工具、規定與操作實務,以作為進行外匯資金管理與投資理財之用。修習本學程並完成學程相關課程之學生可以報考銀行外匯業務人員、外匯交易人員證照、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與貿易財務操作人員證照並可從事金融外匯與國際貿易外匯相關工作。